4月21日,西藏自然資源廳發布《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認定標準》,規定了礦產資源開采、選礦過程中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的認定標準,主要適用于西藏自治區境內礦產資源開采及選礦(加工)活動。
西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認定標準的公告
為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我區礦產資源節約與高效利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及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的通知》(藏財稅〔2016〕51號)等資源稅有關政策,我廳組織有關專家對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的適用范圍和認定標準進行了技術論證,并征求了相關部門意見,特制定本認定標準,現予以公告。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產資源開采、選礦過程中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的認定標準。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西藏自治區境內礦產資源開采及選礦(加工)活動。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ㄒ唬┑V產資源勘查的國家標準、行業規范、規定
1.GB/T13908《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
2.GB/T33444《固體礦產勘查工作規范》;
3.GB/T25283《礦產資源綜合勘查評價規范》;
4.DZ/T0200《鐵、錳、鉻礦地質勘查規范》;
5.DZ/T0201《鎢、錫、汞、銻礦地質勘查規范》;
6.DZ/T0202《鋁土礦、冶鎂菱鎂礦地質勘查規范》;
7.DZ/T0205《巖金礦地質勘查規范》;
8.DZ/T0214《銅、鉛、鋅、銀、鎳、鉬礦、礦地質勘查規范》;
9.DZ/T0212《鹽湖和鹽類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10.DZ/T0213《冶金、化工石灰巖及白云巖、水泥原料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11.《礦產資源工業要求手冊》(地質出版社,2010年8月)。
?。ǘ┫嚓P的技術標準
1.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3.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4.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5.GB/9078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6.GB/11607漁業水質標準;
7.GB/T14848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
8.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9.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10.GB/20426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1.GB/21522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
12.GB/25465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3.GB/25466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4.GB/25467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5.GB/25468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6.GB/28661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7.HJ/T294清潔生產標準鐵礦采選業;
18.HJ/T358清潔生產標準鎳選礦行業;
19.HJ446清潔生產標準煤炭采選業。
?。ㄈ┫嚓P的技術資料
1.經西藏自治區土地礦權交易和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評審通過的相關礦區工業指標論證報告;按照該論證報告圈定礦體進行資源儲量估算,其資源儲量通過評審中心評審并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備案的礦區最新的礦產勘查或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2.經有關部門評審通過的相關礦區的開采及選礦設計。
三、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1.礦石,在相應的技術經濟條件下,能夠從中提取有用組分(元素化合物或礦物)后利用其特性的自然礦物聚集體。包括金屬礦石、非金屬礦石,研究煤、油頁巖等有用的巖石。
2.夾石,指夾于礦體中或礦體間的非礦巖石,在礦床的資源儲量估算中,夾石的剔除,受一定工業指標的限定,在煤層中,稱夾矸或矸石。
3.圍巖,礦體周圍的巖石稱圍巖。礦體與圍巖的關系大致有兩種情況:(1)礦體與圍巖在組構和有用組分的含量上有顯著的差別,接觸界線清楚,如脈狀充填礦體與圍巖的關系。(2)礦體與圍巖的分界線是過渡的,如某些外生礦床和浸染狀交代礦體與圍巖呈逐漸過渡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礦體與圍巖的邊界是通過系統的取樣分析,根據一定的工業指標圈定的。
4.礦石邊界品位,又稱邊界品位。礦體圈定時對單個礦樣中有用組分含量的最低要求,以作為區分礦石與圍巖的一個最低界限。
5.最低工業品位,圈定礦體、估算礦產資源儲量的一項指標。一般是指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可利用的、按單個工程(或塊段)計算的有用組分含量的最低要求。
6.工業指標,又稱礦產工業要求,是通過技術經濟論證提出的用于礦床勘查、圈定礦體、劃分礦石類型、品級、估算礦產資源儲量的技術標準或要求。
7.開采厚度,全稱最小開采厚度。根據當前采礦技術和礦床經濟條件對固體礦產提出的一項工業指標。指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對有開采價值的單層礦體的最小厚度要求,以作為資源儲量估算圈定工業礦體時,區分能利用(經濟的)資源儲量與暫不能利用(邊際經濟的)資源儲量的標準之一。
8.低品位礦,介于邊界品位與最低工業品位之間,在當前經濟技術條件下不具開采價值的礦產。
9.廢石,指開采過程中所采出的圍巖或夾石;或礦體的圍巖、夾石,其中有用組分含量低于礦體邊界品位的非礦巖石。
10.尾礦,指選礦廠在特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將礦石磨細,選取有用成分后排放的“廢棄物”。尾礦中主要有用組分的含量稱為尾礦品位。它是選擇經濟合理選礦方案,評價礦石可選性的重要參數。
11.(礦山)廢渣,是指礦產資源開采或礦石加工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態或泥態物質。
12.廢水,指礦井內的天然溶濾水、選礦廢水、選礦廢渣堤堰的溢流水以及礦渣堆積場的浸出水等。
13.廢氣,指在礦山開采過程中產生的氣體,包括巖礦爆破產生的炮煙和粉塵,硫化礦石氧化、自燃、水解產生的氣體,以及含鈾礦床放射性元素蛻變過程中轉化成的有害氣體等。
四、認定標準
?。ㄒ唬┱J定基礎
西藏自治區境內的金屬礦山、非金屬礦山及其他礦山,均依據該礦山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備案的,最新的資源儲量核實(礦產勘查)報告;或經有關部門評審通過的相關礦區的開采及選礦設計為認定基礎。
?。ǘ┱J定標準
1.低品位礦礦床邊界品位與最低工業品位之間的礦產資源。
2.廢石低于邊界品位的非礦巖石,包括礦體夾石和圍巖。
3.尾礦有用目標組分含量最低,在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已不宜再進一步分選,其主要礦物組分品位不大于礦床邊界品位,尾礦中常含有一些有益組分,在較高技術條件下,這些有益組分可綜合回收利用。金屬礦山的尾礦一般都集中堆排在尾礦庫,而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一般都集中堆排在廢石場。
4.廢渣(礦山企業廢渣)包括礦山廢渣和選礦廢渣,礦山廢渣為礦山生產排棄在地表的廢石,選礦廢渣為選礦生產排棄在尾礦庫的尾礦。
5.廢水廢水主要有以下幾類:
礦井涌水、選礦尾水和尾礦庫回水。
礦山采礦廢石堆場、臨時料場等場地產生的酸性或中性廢水。
礦井和露天采場內的季節性和臨時性積水。
礦山采選過程中產生的污廢水,不論是否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均是避免或減少外排的廢水。
礦山采選的各類廢水排放應達到GB8978、GB20426、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28661等標準要求,礦區水環境質量應符合GB3838、GB/T14848標準要求;污廢水處理后作為農業和漁業用水的,應符合GB5084、GB11607標準要求;實施清潔生產認證的企業廢水污染物排放與廢水利用率還應滿足HJ/T294、HJ/T358、HJ446等清潔生產標準的相關要求。
6.廢氣廢氣主要有以下幾類:
?。?)鉆探、爆破、采礦、礦物和礦渣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含粉塵氣體。
?。?)原材料制備和加工系統產生的含粉塵氣體,包括破碎、膠帶運輸、烘干、粉磨、選別、燒成、包裝等系統。
?。?)礦物堆場和臨時料場產生的含揚塵氣體。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中產生的伴生氣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
礦山采選過程中產生的煙氣,不論是否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均是避免或減少直接外排的廢氣。
礦山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9078、GB16297、GB20426、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28661等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礦區環境空氣質量應符合GB3095標準要求。煤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排放,須達到GB21522等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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