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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經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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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年首次大修,新礦產資源法10大看點!
        來源:中國粉體技術網    更新時間:2024-11-12 09:51:33    瀏覽次數:
         
          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下附全文)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是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有10大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
          
          礦產資源是工業的糧食和血液,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我國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同時,隨著綠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進,對礦產資源及其控制權的爭奪成為大國博弈的核心。保障國家礦產資源供給安全,是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新礦產資源法將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
          
          一是第一條增寫“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作為礦產資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二是第三條將“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確立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三是建立戰略性礦產資源特殊保護制度,將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的重要礦產資源納入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并對其中部分特殊礦產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四是新增“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一章作為第五章,第一次從法律上明確礦產資源儲備的法律地位,構建產品儲備、產能儲備和產地儲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
          五是第十五條對積極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國際合作提出法律要求。由于礦產資源全球空間分布客觀上具有不均勻性,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的礦產資源是應有盡有或者能夠完全滿足需求。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必須用好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
          
          亮點二: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
          
          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對探礦權、采礦權實行的申請審批制,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配置礦業權的需要。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個?。▍^)開展試點,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試點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礦業權的市場化配置成為礦政管理的共識。
          
          新礦產資源法將多年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制度上升為法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這是重大的制度創新,是對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變革,對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在全面推進市場化方式設立礦業權的同時,新礦產資源法也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作出例外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的除外。
          
          亮點三:將物權登記與勘查開采許可相分離
          
          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并辦理登記。2020年的民法典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受法律保護,明確了礦業權的物權屬性。由于沒有專門的礦業權物權登記制度,長期以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具有“一證載兩權”的特點,即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既是物權證書,也是行政許可證書。實踐中,礦政管理機關以行政權力侵犯礦業權人物權的行為時有發生。
          
          礦業權是“公法化”的私權。為了切實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礦政管理機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的行政管制,新礦產資源法實行礦業權物權登記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許可相分離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礦業權的,應當向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礦業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并向礦業權人發放礦業權證書。
          
          第三十三條規定: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后,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作業前,應當編制勘查、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勘查、開采作業。
          
          這一規定表明,作為物權證書的礦業權證書,與作為行政許可證書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屬性。非依法律規定,非經法定程序,礦政管理機關不得隨意注銷礦業權人的礦業權證書,不得隨意剝奪礦業權人的物權。
          
          亮點四:實行探礦采礦“直通車”制度
          
          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實踐中,優先權的規定使探礦權人心存疑慮,擔心在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后,不能直接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而需要面臨與其他經營主體的競爭,僅在同等條件下才能取得采礦權。
          
          為了鼓勵勘查,切實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新礦產資源法實行探礦采礦“直通車”制度。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探礦權人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享有勘查有關礦產資源并依法取得采礦權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取得采礦權是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內容之一。探礦權轉采礦權,只需具備一個條件,即探礦權人探明了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只要探礦權人探明了儲量,就必然能獲得采礦權,不再將開采方案的審批作為設立采礦權的前置要件。
          
          同時,新礦產資源法還創立了新型的探礦權保留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導致探礦權暫時不能轉為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可以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為其辦理。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期限中止計算。
          
          亮點五:特別注重對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是優化礦業營商環境、吸引礦業投資、繁榮礦業市場、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新礦產資源法圍繞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作出多項制度安排。
          
          一是不再對國有、集體和個體礦山企業區別對待。新礦產資源法落實民法典關于平等保護物權的原則,刪除了1996年礦產資源法有關“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以及第五章關于“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規定。
          二是建立礦業權收回補償制度。第二十六條明確:礦業權期限屆滿前,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依法收回礦業權。礦業權被收回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三是對油氣礦業權實行探采合一制度。第三十六條明確: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勘查過程中發現可供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的,探礦權人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后,可以進行開采,但應當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取得采礦權和采礦許可證。
          四是延長探礦權期限?!兜V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探礦權有效期最長是三年,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實踐中,礦山企業普遍反映探礦權期限太短,導致企業不是在續期就是在續期的路上。為了鼓勵更多的資本投入地質勘查,新礦產資源法對探礦權期限作出優化調整。第二十四條明確:探礦權的期限為五年。探礦權期限屆滿,可以續期,續期最多不超過三次,每次續期為五年。
          五是賦予礦業權人優先取得新發現礦產資源的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礦業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取得登記的勘查、開采區域內新發現的其他礦產資源的礦業權。
          
          亮點六:對礦業用地作出專門規定
          
          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的取得方式沒有作出專門規定。實踐中,礦業用地一般依照土地管理法,即勘查用地通過臨時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礦用地按照工業用地對待,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受計劃指標偏緊、供地方式單一以及批礦批地不銜接等因素的影響,“礦合法、地不合法”的問題大量存在,成為長期困擾礦山企業健康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新礦產資源法堅持問題導向,借鑒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礦業法對礦業用地作出專門規定的做法,在第三十四條首次對礦業用地作出專門規定。
          一是將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用地需求作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從空間規劃布局上解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必要的用地需求。
          二是改變單一供地方式,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多種方式供應礦業用地。礦山企業可以根據開采礦產資源的不同方式,選擇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選擇多種用地方式的組合。
          三是開采戰略性礦產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這是對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征收范圍作出的特別規定。
          四是勘查礦產資源可以使用臨時用地。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使用的土地,符合邊開采、邊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臨時用地,但必須經過科學論證,臨時使用的土地屬于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五是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用地期限最長不超過礦業權期限。也就是說,當用地期限與礦業權期限不一致的時候,可以按照礦業權的期限延長礦業用地的期限,以確保礦地期限一致。
          
          亮點七:建立礦區生態修復制度
          
          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僅有個別條款規定礦區生態環境保護,且這些規定多為宣示性條款,可操作性不強。為了實現“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新礦產資源法專門增加“礦區生態修復”一章作為第四章,對礦區生態修復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礦區生態修復應當堅持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系統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二是合理劃分礦區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采礦權人是礦區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采礦權人的生態修復義務不因采礦權消滅而免除;采礦權轉讓的,由受讓人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滅失或者無法確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礦區生態修復。
          三是建立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前,采礦權人應當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隨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
          四是明確企業的礦區生態修復費用計入生產成本。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門用于礦區生態修復。
          
          亮點八: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
          
          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只有“統一規劃”的原則性要求,沒有對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審批作出規定。經過多年的探索,礦產資源規劃框架不斷完善,內容體系逐步豐富,國家、省、市、縣四級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已全面形成。在總結多年來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新礦產資源法第九條將礦產資源規劃制度上升為法律。
          
          一是明確了礦產資源規劃的層級,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省級礦產資源規劃、設區的市和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共四級。
          二是明確了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國家發展規劃、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地質調查成果。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還要依據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狀況和實際需要。
          三是明確了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機關,即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編制;省級、設區的市級和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四是明確了礦產資源規劃的審批機關,即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實施;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設區的市級和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亮點九:明確礦產資源督察的法律地位
          自然資源部組建后,將土地督察改革為自然資源督察。將礦產資源督察納入國家自然資源督察體系,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實踐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近年來,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積極開展礦產資源督察的實踐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職權法定的要求,新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對礦產資源督察制度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礦產資源督察的主體是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自然資源部“三定”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主要包括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副總督察以及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
          二是明確了礦產資源督察的對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這是自然資源督察與現行的礦產資源督察員制度的最大區別。
          三是明確了礦產資源督察的內容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和監督管理情況。新礦產資源法明確賦予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定職責,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礦區生態修復方面的統籌和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這一規定對促進礦產資源督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
          
          亮點十:完善礦產資源壓覆管理
          
          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僅對礦產資源壓覆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實踐中,因礦產資源壓覆產生的矛盾糾紛大量存在,亟須從法律層面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新礦產資源法在總結多年來礦產資源壓覆管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在第三十二條對礦產資源壓覆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將避免、減少壓覆礦產資源、優化建設項目空間布局作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
          二是要求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論證時,就要查詢占地范圍內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建設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三是建設項目確需壓覆已經設置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對礦業權行使造成直接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礦業權人協商,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四是戰略性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確需壓覆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 業 權
          第三章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第四章  礦區生態修復
          第五章  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需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開展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等形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調整。
          第三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遵循保障安全、節約集約、科技支撐、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工作。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分別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保護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區域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
          第六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國務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減收或者免收有關費用。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等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第八條  國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貿易、儲備等的支持力度,推動戰略性礦產資源增加儲量和提高產能,推進戰略性礦產資源產業優化升級,提升礦產資源安全保障水平。
          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調整。
          對國務院確定的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
          第九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礦山安全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發展規劃、全國國土空間規劃、地質調查成果等,編制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實施。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狀況和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國家加強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和礦產資源應急體系建設,提升礦產資源應急保供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支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保護和礦區生態修復等領域的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應用推廣,推動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建設,提高礦產資源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對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保護和礦區生態修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以及在礦產資源相關領域科技創新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十五條  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方針,積極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國際合作。
          
          第二章  礦 業 權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
          探礦權、采礦權統稱礦業權。
          第十七條  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的除外。
          礦業權出讓權限劃分由國務院規定??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組織礦業權出讓。
          礦業權出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出讓工作的統籌安排,優化礦業權出讓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礦業權出讓工作與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需要相適應。礦業權出讓應當考慮不同礦產資源特點、礦山最低開采規模、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要求等因素。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可供出讓的探礦權區塊來源;對符合出讓條件的,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安排出讓。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出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禁止或者限制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通過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稱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提前公告擬出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競爭規則、受讓人的技術能力等條件及其權利義務等事項,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市場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條  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與依法確定的受讓人以書面形式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
          礦業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種、區域,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和安全要求,礦業權出讓收益數額與繳納方式、礦業權的期限等事項;涉及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的,還應當明確保護性開采的有關要求。礦業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數額與繳納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的規定。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應當根據不同礦產資源特點,遵循有利于維護國家權益、調動礦產資源勘查積極性、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并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設立礦業權的,應當向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礦業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并向礦業權人發放礦業權證書。
          礦業權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
          礦業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礦業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探礦權人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享有勘查有關礦產資源并依法取得采礦權的權利。
          采礦權人在登記的開采區域內,享有開采有關礦產資源并獲得采出的礦產品的權利。
          礦業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取得登記的勘查、開采區域內新發現的其他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在已經登記的勘查、開采區域內,不得設立其他礦業權,國務院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按照不同礦種分別設立礦業權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探礦權的期限為五年。探礦權期限屆滿,可以續期,續期最多不超過三次,每次期限為五年;續期時應當按照規定核減勘查區域面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探礦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及時開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無正當理由未開展或者未實質性開展勘查工作的,探礦權期限屆滿時不予續期。
          采礦權的期限結合礦產資源儲量和礦山建設規模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十年。采礦權期限屆滿,登記的開采區域內仍有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的,可以續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依法不予續期的,礦業權消滅。
          第二十五條  探礦權人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后可以在探礦權期限內申請將其探礦權轉為采礦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與該探礦權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設立采礦權。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礦權暫時不能轉為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可以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為其辦理。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期限中止計算。
          第二十六條  礦業權期限屆滿前,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依法收回礦業權;礦業權被收回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可以依法進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開采活動,已設立的礦業權不符合管控要求的,應當依法有序退出。
          第二十七條  礦業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出資、抵押等,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礦業權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礦業權轉讓的,礦業權出讓合同和礦業權登記簿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礦業權出讓、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礦業權轉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取得探礦權:
         ?。ㄒ唬﹪页鲑Y勘查礦產資源;
         ?。ǘ┎傻V權人在登記的開采區域內為開采活動需要進行勘查;
         ?。ㄈ﹪鴦赵汉蛧鴦赵鹤匀毁Y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取得采礦權:
         ?。ㄒ唬﹤€人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ǘ┙ㄔO項目施工單位在批準的作業區域和建設工期內,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ㄈ﹪鴦赵汉蛧鴦赵鹤匀毁Y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監督管理要求。
          
          第三章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重點成礦區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
          第三十一條  開展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匯交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和成果地質資料。
          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依法保管、利用和保護。
          第三十二條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合理規劃建設項目的空間布局,避免、減少壓覆礦產資源。
          建設項目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查詢占地范圍內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建設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建設項目確需壓覆已經設置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對礦業權行使造成直接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壓覆前與礦業權人協商,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戰略性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確需壓覆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礦業權人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取得礦業權后,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作業前,應當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分別編制勘查方案、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勘查、開采作業。
          礦業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勘查方案、開采方案進行勘查、開采作業;勘查方案、開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完善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相適應的礦業用地制度。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考慮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用地實際需求??辈?、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保障礦業權人依法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方式使用土地。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勘查礦產資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占用土地,經科學論證,具備邊開采、邊復墾條件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臨時使用土地;臨時使用農用地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恢復種植條件、耕地質量或者恢復植被、生產條件,確保原地類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農民利益有保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用地的范圍和使用期限應當根據需要確定,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礦業權期限。
          第三十五條  礦業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公告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區域范圍。礦業權人在勘查、開采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可以依法在相鄰區域通行,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等相關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M入他人的勘查、開采區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ǘ_亂勘查、開采區域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
         ?。ㄈ┣终?、哄搶礦業權人依法開采的礦產品;
         ?。ㄋ模┢渌蓴_、破壞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勘查過程中發現可供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探礦權人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以進行開采,但應當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取得采礦權和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加強綠色礦山建設。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的工藝、設備、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技術。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減少對礦區森林、草原、耕地、濕地、河湖、海洋等生態系統的破壞,并加強對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等活動的管理,防范生態環境和安全風險。
          第三十八條  勘查活動結束后,探礦權人應當及時對勘查區域進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等,對廢棄的探坑、探井等實施回填、封堵;破壞地表植被的,應當及時恢復。
          勘查活動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及時恢復種植條件和耕地質量;臨時占用林地、草地的,應當及時恢復植被和生產條件。
          第三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達到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并優先使用礦井水。
          采礦權人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但暫時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國家制定和完善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的激勵性政策措施。
          第四十條  國家建立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礦業權人查明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或者發現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并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人應當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閉坑地質報告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采礦權人應當在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后的合理期限內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閉坑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發生職業病。
          第四十三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重要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章  礦區生態修復
          
          第四十四條  礦區生態修復應當堅持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系統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采取工程、技術、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涉及礦區污染治理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要求。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礦區生態修復技術規范。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礦區生態修復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和監督,保障礦區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復等協同實施,提升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效果。
          第四十五條  因開采礦產資源導致礦區生態破壞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采礦權人的生態修復義務不因采礦權消滅而免除。
          采礦權轉讓的,由受讓人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礦業權出讓、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滅失或者無法確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礦區生態修復。
          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
          第四十六條  開采礦產資源前,采礦權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礦業權出讓合同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隨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尾礦庫生態修復的專門措施。
          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應當在礦區涉及的有關范圍內公示征求意見,并專門聽取礦區涉及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能夠邊開采、邊修復的,應當邊開采、邊修復;能夠分區、分期修復的,應當分區、分期修復;不能邊開采、邊修復或者分區、分期修復的,應當在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后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修復。
          第四十八條  礦區生態修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以及礦區涉及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參加,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礦區生態修復分區、分期進行的,應當分區、分期驗收。
          第四十九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門用于礦區生態修復。礦區生態修復費用計入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
          
          第五十條  國家構建產品儲備、產能儲備和產地儲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科學合理確定儲備結構、規模和布局并動態調整。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物資儲備、能源等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設施建設,組織實施礦產品儲備,建立靈活高效的收儲、輪換、動用機制。
          第五十二條  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產能儲備責任,合理規劃生產能力,確保應急增產需要。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需要,結合資源儲量、分布情況及其稀缺和重要程度等因素,劃定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地。
          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地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供應安全預測預警體系,提高預測預警能力和水平,及時對礦產品供求變化、價格波動以及安全風險狀況等進行預測預警。
          第五十五條  出現礦產品供需嚴重失衡、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受到重大影響等礦產資源應急狀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ㄒ唬┌l布礦產品供求等相關信息;
         ?。ǘ┚o急調度礦產資源開采以及礦產品運輸、供應;
         ?。ㄈ┰趹鹇孕缘V產資源儲備地等區域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應急性開采;
         ?。ㄋ模﹦佑玫V產品儲備;
         ?。ㄎ澹嵤﹥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渌匾胧?。
          出現礦產資源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和安排,承擔相應的應急義務,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市場秩序。
          因執行應急處置措施給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礦產資源應急狀態消除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終止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勘查、開采區域等實施現場查驗、勘測;
         ?。ǘ┰儐柵c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ㄈ┎殚?、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ㄋ模┎榉?、扣押直接用于違法勘查、開采的工具、設備、設施、場所以及違法采出的礦產品;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評估指標體系??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的匯總、分析,并定期進行評估,提出節約集約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等方面的改進措施。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礦業權分布底圖和動態數據庫。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全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提升監管和服務效能,依法及時公開監管和服務信息,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礦業權人和從事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探礦權勘查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勘查的工具、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超出探礦權登記的勘查區域勘查礦產資源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吊銷其勘查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權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直接用于違法開采的工具、設備以及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并處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采出礦產品或者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不足十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超出采礦權登記的開采區域開采礦產資源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未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取得采礦權進行開采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未經批準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探礦權人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進行礦產資源勘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勘查的工具、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礦權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礦產資源開采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直接用于違法開采的工具、設備以及違法采出的礦產品,處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采出礦產品或者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未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開采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吊銷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ㄒ唬┪窗凑战浥鷾实目辈榉桨?、開采方案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作業;
         ?。ǘ┎扇〔缓侠淼拈_采順序、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ㄈ┑V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未達到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保護性開采要求開采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勘查活動結束后探礦權人未及時對勘查區域進行清理或者未及時恢復受到破壞的地表植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有關單位代為清理、恢復,所需費用由探礦權人承擔。
          第七十條  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或者礦業權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報送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礦業權人故意報送虛假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收回礦業權。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礦區生態修復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礦區生態修復所需費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有關單位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  出現礦產資源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統一指揮和安排、不承擔相應的應急義務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件,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礦業權人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礦產資源或者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開展礦區生態修復,違反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土地管理、林業草原、文物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礦產資源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八十條  本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自然資源部,由【粉體技術網】編輯整理,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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