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桂林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桂林市露天開采礦山(砂石土)采礦權出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露天開采礦山(砂石土)采礦權出讓管理,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規定》明確,重點區域內建筑石料用灰巖采石場年生產規模必須達到五十萬噸以上,其他建筑石料用采石場年生產規模必須達到十萬噸以上。采礦權出讓必須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同時符合采礦權出讓計劃的規定。采礦權出讓前應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保、林業、旅游發展、安全監管、規劃、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踏勘,充分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經部門一致同意后方可依法組織實施。凡符合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采礦權,原則上要實行凈礦出讓。采礦權出讓前,屬地人民政府應當對礦區范圍內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統一征收、租用或者遷移補償,并簽訂補償協議,支付全部費用,確保采礦權出讓后礦山能夠順利投產。
《規定》強調,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完成擬出讓采礦權《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和價款評估等前期工作后,按照規定委托有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決定招標標底、拍賣掛牌起始價及底價。
《規定》要求,采礦權人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礦山建設。建筑石料用礦產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場建設和生產運營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礦山建設。礦山建設完成并通過公安、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驗收后,方可投入生產。
《規定》自2017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廣西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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