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鎳礦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研究的函》(國土資廳函〔2015〕328號)要求,國土資源部組織有關行業協會開展了鎳、錫、銻、石膏和滑石等5個礦種的“三率”指標研究工作。在此基礎上,擬訂了《鎳、錫、銻、石膏和滑石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為確保該指標要求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11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書面反饋至部礦產資源儲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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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附件:鎳、錫、銻、石膏和滑石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doc
鎳、錫、銻、石膏和滑石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
(征求意見稿)
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是指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是評價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效果的主要指標。經研究,確定鎳、錫、銻、石膏和滑石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如下:
一、各礦種礦產“三率”最低指標要求
(一)鎳礦。
1.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
鎳礦露天開采回采率不低于88%,新建礦山不得低于92%。
(2)地下開采。
依據礦山礦石品位、礦石類型和礦體厚度等的不同,鎳礦地下開采回采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5%-92%(詳見表1-1)。
表1-1 鎳礦地下開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標要求(%)
礦石品位(%) |
回采率指標要求(%) |
原生礦石 |
其他礦石 |
礦體厚度≤5m |
礦體厚度>5m |
≤0.5 |
≤1.2 |
75 |
80 |
0.5-0.8 |
1.2-2.0 |
85 |
88 |
≥0.8 |
≥2.0 |
88 |
92 |
2.選礦回收率。
根據鎳礦礦石品位、礦石可選難易程度等的不同,鎳礦選礦回收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55%-82%(詳見表1-2)。
表1-2 鎳礦選礦回收率的最低指標要求(%)
礦石品位(%) |
回收率指標要求(%) |
礦石中等可選 |
礦石復雜難選 |
≤0.7 |
68 |
55 |
0.7-1.0 |
73 |
62 |
≥1.0 |
82 |
72 |
注:礦石復雜難選是指礦石賦存狀態微細(小于10微米)呈浸染狀嵌布,或者共伴生組分多,或者泥化嚴重,或者氧化率>30%,或者以上條件兼而有之。
3.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鎳礦中與其共生及伴生的礦產有銅、鈷、鉑、鈀、鋨、釕、銠、銥、金、銀,以及硫、鐵、鉻、錳、硒、碲等,國家鼓勵鎳礦山綜合回收利用共伴生資源。
當綜合回收黑色金屬和(或)非金屬資源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45%;當綜合回收資源全部為有色金屬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60%。
(二)錫礦
1.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
錫礦露天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5%,礦體形態變化大、礦體薄、礦巖穩固性差的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開采。
依據礦山礦石品位和礦體厚度的不同,錫礦地下開采回采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8%-90%(詳見表2-1)。
表2-1 錫礦地下開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標要求(%)
礦石品位(%) |
回采率指標要求(%) |
礦體厚度≤5m |
礦體厚度>5m |
≤0.4 |
78 |
80 |
0.4-0.8 |
80 |
84 |
≥0.8 |
88 |
90 |
2.選礦回收率。
根據錫礦礦石品位、礦石可選難易程度的不同,錫礦選礦回收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50%-80%(詳見表2-2)。
表2-2 錫礦選礦回收率的最低指標要求(%)
礦石品位(%) |
回收率指標要求(%) |
礦石中等可選 |
礦石復雜難選 |
≤0.4 |
62 |
50 |
0.4-0.8 |
70 |
60 |
≥0.8 |
80 |
65 |
注:礦石復雜難選是指礦石賦存狀態微細(小于10微米)呈浸染狀嵌布,或者共伴生組分多,或者泥化嚴重,或者氧化率>30%,或者以上條件兼而有之。
3.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錫礦中常伴生有銅、鉛、鋅、鉍、鎢、錳、鐵、硫等組分,當伴生組分達到表2-3所列含量要求時,應加強綜合評價與回收利用。
表2-3 錫礦伴生組分綜合評價指標表
組分 |
銅(Cu) |
鉛(Pb) |
鋅(Zn) |
鉍(Bi) |
鎢(W) |
錳(Mn) |
鐵(Fe) |
硫(S) |
含量(%) |
0.2 |
0.5 |
0.8 |
0.01 |
0.02 |
4 |
20 |
10 |
注:摘自鎢、錫、汞、銻礦地質勘查規范(DZ/T0201-2002)當錫礦石為中等可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50%;當錫礦石為復雜難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40%。
(三)銻礦。
1.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
銻礦露天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5%,礦體形態變化大、礦體薄、礦巖穩固性差的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開采。
依據礦山礦石品位和礦體厚度的不同,銻礦地下開采回采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5%-90%(詳見表3-1)。
表3-1 銻礦地下開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標要求(%)
礦石品位(%)
|
回采率指標要求(%) |
礦體厚度≤5m |
礦體厚度>5m |
≤1.5 |
75 |
80 |
1.5-2.5 |
77 |
85 |
≥2.5 |
80 |
90 |
2.選礦回收率
根據銻礦礦石品位、礦石可選難易程度等的不同,銻礦選礦回收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60%-90%(詳見表3-2)。
表3-2 銻礦選礦回收率的最低指標要求(%)
礦石品位(%) |
回收率指標要求(%) |
礦石中等可選 |
礦石復雜難選 |
≤1.5 |
75 |
60 |
1.5-2.5 |
82 |
65 |
≥2.5 |
90 |
75 |
注:礦石復雜難選是指礦石賦存狀態微細(小于10微米)呈浸染狀嵌布,或者共伴生組分多,或者泥化嚴重,或者氧化率>30%,或者以上條件兼而有之。
3. 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銻礦中常伴生有砷、金、銀、鎢、汞、鉍、硒、鈷、鎳、螢石、重晶石等組分,當伴生組分達到表3-3所列含量要求時,應加強綜合評價與回收利用。
表3-3 銻礦伴生組分綜合評價指標表
組 分 |
含量(%) |
組 分 |
含量(%) |
砷(As) |
0.2 |
硒(Se) |
0.001 |
金(Au) |
0.1×10-6(g/t) |
鈷(Co) |
0.01 |
銀(Ag) |
2×10-6(g/t) |
鎳(Ni) |
0.1 |
鎢(WO3) |
0.05 |
螢石(CaF2) |
5 |
汞(Hg) |
0.005 |
重晶石(BaSO4) |
8 |
鉍(Bi) |
0.05 |
|
|
注:摘自鎢、錫、汞、銻礦地質勘查規范(DZ/T0201-2002)
當銻礦石為中等可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50%;當銻礦石為復雜難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40%。
(四)滑石礦。
1.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
露天開采的礦山不低于85%。
(2)地下開采。
地下開采的礦山不低于 72 %。
2.選礦回收率。
滑石選礦目前采用人工揀選,選礦回收率指標難以測算,以選礦產率來衡量滑石原礦利用的效率。
根據礦床資源稟賦、礦石特性,設定選礦產率指標要求:入選原礦中滑石含量達到工業品位(≧50%),選礦產率不低于90%;入選原礦中滑石含量達到邊界品位(≧35%)且低于工業品位,選礦產率不低于75%;入選原礦中滑石含量低于邊界品位,選礦產率不低于40%。
3.綜合利用率。
滑石礦常共伴生有綠泥石、蛇紋石、菱鎂礦、透閃石、白云石等礦物,鼓勵回收利用,暫不設指標要求。對于礦山廢石的利用,鼓勵有條件的礦山應用于礦山充填及制作建筑材料等。
(五)石膏礦
1.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
露天開采的礦山不低于90%。
(2)地下開采。
采用房柱法回采率不得低于35%;極傾斜厚礦體采用崩落法,回采率不得低于60%;對優質纖維石膏、球形石膏、透明石膏采礦應采用全面充填法開采,回采率不得低于85%。
2.選礦回收率。
目前采用人工揀選除雜,暫不設定回收率指標要求。
3.綜合利用率。
石膏礦無伴生礦產,暫不設指標要求。對于礦山廢石的利用,鼓勵有條件的礦山應用于礦山充填及制作建筑材料等。
二、監督管理
(一)本指標要求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鎳、錫、銻、石膏和滑石等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
(二)本指標要求是編制和審查鎳、錫、銻、石膏和滑石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的依據,新建或改擴建的礦山“三率”指標應達到各相應指標要求。
(三)現有生產礦山要在本指標要求發布之日后兩年內達到本指標要求。對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礦體賦存條件、礦石性質等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應說明原因,并提交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論證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原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的同級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提交的報告進行論證、社會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標。
(四)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特點及開發利用情況,制定不低于本標準的指標要求,并負責對轄區內礦山企業執行指標要求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抽查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三、指標定義與計算方法
(一)開采回采率。
1.定義。
開采回采率是指一定開采范圍內原礦采出量占消耗資源儲量的百分比。原礦采出量是采出礦石量扣除混入的廢石和水分后的原礦量,原礦采出量與開采損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資源儲量。
2.計算方法。

(二)選礦回收率。
1.定義。
選礦回收率是指選精礦產品中某成分的質量與相應入選原礦中該成分質量的百分比。
2.計算方法。
(三)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1.定義。
是指通過選冶等工藝過程能夠回收、利用的有用組分的總質量與其所對應消耗資源儲量中儲量表所列礦種有用組分總質量的百分比 (礦山難以檢測和計量的元素除外)。
2.計算方法。
式中:i—第i 種有用成分,i=1,2,3…n;
j—選冶等后續工藝過程能夠回收、利用的共伴生有用組分的個數;
n—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備案的礦山儲量表中礦產種類數;
εi—選礦實際回收率(%);
αi—原礦品位(%);
K—開采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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