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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發《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辦法》 |
來源:中國粉體技術網 更新時間:2015-01-08 10:25:59 瀏覽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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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粉體技術網/劉莉)為積極貫徹《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精神,進一步規范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工信部近日修訂形成了《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公告的電石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對企業工藝及規模作出了具體要求:
2007年10月12日之前獲準立項(備案)的新建項目,且在立項(備案)后兩年內建成投產的電石裝置,單臺爐容量必須≥25000kVA;
2007年10月12日(含)至2014年2月11日之前獲準立項(備案)的新建項目,且在立項(備案)后兩年內投產的電石裝置,必須為密閉式電石爐、單臺爐容量≥25000kVA,總能力≥100000kVA;2007年10月12日(含)至2014年2月11日之前獲準立項(備案)的技術改造項目,且在立項(備案)后兩年內投產的電石裝置,必須為密閉式電石爐或合格的內燃式電石爐,單臺爐容量≥16500kVA;
上述兩種情況,在立項(備案)兩年后建成投產的,須達到投產驗收之時的《電石行業準入條件》要求;
2014年2月11日(含)以后獲準立項(備案)的電石裝置,必須為密閉式電石爐,單臺爐容量≥40000kVA,總容量≥150000kVA,且新增產能比照國家化解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等量或減量置換規定辦理。
對于已建成生產裝置及配套設施,經地方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標準、規范要求。
電石生產企業必須整體(按法人資格)申請公告,部分生產裝置不得申請公告。
《管理辦法》同時也明確了各管理部門職能劃分: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電石行業相關產業政策、標準的制修訂和發布,負責電石生產企業的申請復核和公告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產業政策、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本地區電石生產企業的申請初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附件:《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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